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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国内一家药企做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,强烈要求提供20-25度的受控室温条件下运输,因为药品说明书上(见下面截图)要求,Store at controlled room temperature 20° to 25°C (68° to 77°F) [see USP].白纸黑字20-25度,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运输,天经地义,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, 按照20-25度运输!
这里我们想提出几点意见和美国的实际操作的情况,希望国内药企和监管部门,在指导和监管Controlled room temperature 受控室温下的运输方面能参考。
1,首先我们觉得需要强调的是,制定的法规和质量标准,不是越严格越好,制定的标准一定要以科学为依据,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,一定要合理。
举个简单的例子,最早期的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的指导原则中,要求国内企业提供国外生产商的COA(QC的检验报告),其实COA中确实包含很多有价值的信息,包括生产商和产地的信息,要求提供COA,是非常完美的法规,属于高标准严要求,确保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的质量,只有好处,没有坏处。
但是,这样的法规,这样的标准,是不符合实际的,实际操作中,国外原研公司大部分情况下是不提供COA的(个别情况除外)。国内的药企经过了几个月的挣扎,大家都拿不到COA,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一度停止了几个月,影响了一致性评价的进度,最后,只能修改不符合实际的法规,取消了COA这个要求。
现在参比制剂一次进口,国内法规流程逐步完善并标准化,但是,对比全球其他国家,中国参比制剂进口的监管法规流程,目前还是最繁琐,耗时最长的。给民族药企造成很大资源上面不必要的浪费。
再举一个例子,我们站在美国市场的角度,比如全球各国的仿制药厂,都在争分夺秒的抢一个原研新药的首仿,进入美国市场。这个原研药刚一上市,众药厂都想尽快拿到参比制剂。比如,欧洲或者以色列的药厂用了10天,拿到了参比制剂,是15-30度运输的; 印度药厂用了7天,不控温度运输回来的。
而我们亲爱的民族药企,首先需要花1-2周的时间拿到药品的包装,确定生产商和持证商,然后才能申报一次性进口批件,有些精明的省份的药监局,1天批准一次性进口批件(